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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09-06 作者: 来源:人事处 编辑:刘泽文 审核人: 点击数:

湘人社函〔2012〕239号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

考核(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湖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积极创造条件,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和《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08]11号),特制定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试)实施办法。

一、工勤技能岗位职数管理

(一)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分为一至五级,依次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二)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一级岗位2%,二级岗位6%,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工勤技能三级、四级、五级岗位依据条件进行考核确认,无岗位职数规定。

(三)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试)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岗位、省直和中央在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二至五级岗位考核(考试)工作;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工勤技能二至五级岗位的考核(考试)管理工作。

二、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试)范围

(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在湘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工人,均可参加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试)。
  (二)原为工人身份、现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并在政府人社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的人员,不列入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试)范围。

(三)近3年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至本次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试)工作实施时不满1年,或处分期未满的工人,不能参加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试)。

三、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和考核(考试)申报条件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拥有本等级岗位基本技能培训证书;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

(一)工勤技能一级岗位(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工勤技能一级岗位:

1、获得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资格,技师本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含5年)以上本工种工作30年(如工作年限有间断的,可将间断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工种岗位操作和工艺上的技术难题,业绩突出,工作有创新,有传授技艺和培训技师、高级工的能力。

2、获得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资格,技师本工种岗位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近5年内3年年度考核优秀并参加国家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奖励名次;或取得省、部级技术革新成果获奖证书;或在国家级刊物发表论文,省级专业刊物发表论文二篇以上或出版专著;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三等奖以上。

(二)工勤技能二级岗位(技师)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工勤技能二级岗位:

1、获得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高级工资格,高级工本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含5年)以上本工种工作25年(如工作年限有间断的,可将间断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3年年度考核合格。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操作技术问题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有传授技艺和培训高级工、中级工的能力。

2、获得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高级工资格,高级工本工种岗位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近5年内3年年度考核优秀并在省、部级及其以上专业报刊上发表专业论文;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四等奖以上者;或获得国家和省、部级奖励或荣誉称号、技术成果。

(三)工勤技能三级岗位(高级工)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工勤技能三级岗位:

1、获得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中级工资格,中级工本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含5年)以上并在本工种工作年限20年(如工作年限有间断的,可将间断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2、获得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中级工资格,中级工本工种岗位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近5年内3年年度考核优秀并在省、部级技术比赛中获得名次;或取得省、部级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成果并有证书;或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

(四)工勤技能四级岗位(中级工)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工勤技能四级岗位:

1、获得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初级工资格,初级工本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含5年)以上并在本工种工作满10年(如工作年限有间断的,可将间断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2、获得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初级工资格,初级工本工种岗位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近5年内3年年度考核优秀并具有省厅(局)或市州级技能技术比赛中获得前3名证书;或取得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成果并有市州级成果证书;或获得市州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

(五)新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首次考核申报条件

1、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或工人见习、试用期满,本年度考核合格。

2、已取得部队或人社部颁发的技能等级证书(高级工及其以下等级证书)的退伍军人或随军家属,退伍前或转入地方工作前持证服务满5年的,本年度考核合格,用人单位比照本地区本单位同类人员持有岗位证书情况进行申报

3、工作年限2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的工人,可申报工勤技能三级岗位的考核。

4、工作年限1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的工人,可申报工勤技能四级岗位的考核。

四、考核(考试)程序

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初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资格审查、考核(考试)、公示、发证”的程序进行。

工人必须经所在单位批准且有岗位职数,在满足基本任职条件和工勤技能上一技术等级岗位申报条件的基础上,才能申请参加上一技术等级岗位的考核(考试)。

五、考核(考试)内容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需进行考核(考试),三至五级岗位只需考核确认。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考核(考试)科目包括《职业道德》、《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三科。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职业道德》考试工作全省统一组织进行,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年九月份。
  《职业道德》、《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按申报工种的省(部)颁标准所确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试)。

六、技能培训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工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新工艺、新设备、新知识、新技能。培训的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短期脱产面授、个人自学研修和现场传授相结合的方式。培训结束后要进行考试,对合格人员颁发培训证书,凭本等级岗位培训证书参加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考试)。

七、考核(考试)合格人员确认及证书发放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职业道德》、《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三科成绩分别按30%、30%、40%的比例计入综合得分。省、市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省直(中央在长)和市州(中央在市州)按不同工种、等级,根据岗位职数划定合格分数线确定合格人员,合格人员名单经单位和政府人社部门网站同时张榜公布七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程序办理确认手续;公示期间有异议者,主管部门应认真调查核实,按照相关政策处理并将结果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直和中央在长单位工勤技能一至五级岗位考核(考试)合格人员,由单位填报有关表格及电子文档,同时附其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和岗位工作的考核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并颁发等级岗位证书(省直和中央在湘单位实行属地管理,驻长沙市的除外);市州、县(市、区)单位的工勤技能二至五级岗位考核(考试)合格人员,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确认并颁发等级岗位证书,同时须将参考人员的综合成绩和考核(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工勤技能岗位证书的印制、用印及发放工作。

八、相关待遇
    获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事业单位工人按单位岗位职数聘用,从办理聘用手续的下月起兑现相应的岗位工资。机关工人从获得证书的下月起,兑现相应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试)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工人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严肃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科学、合理、全面、真实地测试参考人员的技能水平。考核(考试)工作人员和参考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参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执行。

 

 

主题词人力资源  工勤  岗位  考核  办法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2年6月4日印发